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洪明龙聚众斗殴罪减刑裁定书

(2014)抚中审执字第0033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洪明龙,男,26岁,汉族,籍贯辽宁省,现在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服刑。2011年2月21日,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抚东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洪明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执行机关辽宁省抚顺市南花园监狱于2014年5月2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老实劳动改造,获记功2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洪明龙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14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何书通审判员:张庆利审判员:陈征南

书记员:祝微微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