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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仁杰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9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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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仁杰,男,199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河北省唐山市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仁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仁杰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1月31日至2013年11月12日,获计分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仁杰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