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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陈功勋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汴刑执字第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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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聚众斗殴文书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陈功勋,男,1988年11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30日作出(2010)新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该犯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1)信刑终字第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011年6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陈功勋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9月22日,陈功勋受杨世淼雇请,带人到新县城关长潭医院对面肖冲看工地,并于当地群众发生撕拉。2009年夏,钟良受张松柏的雇请去钟畈看守工地,钟良带领陈功勋等到钟畈看工地,事后钟良组织成员每人分得100元报酬。2009年8月19日夜陈功勋、刘森等人带领刘洋等三十余名组织成员手持钢管,与曾祥勇、杨诚林等发生冲突。110警车巡逻至此,双方成员被驱散。当晚22时许,双方持械展开大规模斗殴。在这次聚众械斗过程中,刘森、陈恩、刘森森、岑凯、聂晓涛等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刘森属轻伤,岑凯、聂晓涛、陈恩属轻微伤。罪犯陈功勋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连续表扬3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陈功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功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新生审判员:管小强审判员:张文学

书记员:张博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