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栩斌,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江门监狱服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9日作出(2012)江台法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栩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江中法刑一终字第6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5月9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江门监狱认为,罪犯曹栩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我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在考核期间,罪犯曹栩斌获得嘉奖6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曹栩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曹栩斌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均成审判员:谭荣审判员:梁永权
书记员:韩苗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