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德愿,男,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晋江市人,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泉州监狱服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5日作出(2009)惠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德愿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陈德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9年12月23日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11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8月1日以(2012)泉刑执字第11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出,罪犯陈德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得到达标分,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德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自觉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个人内务整洁;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生产任务。获得达标分12分,2012年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累计缴纳罚金人民币35317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福建省泉州监狱提供的罪犯假释审核表、提请假释建议书、案件研究表、罪犯假释担保人资格调查函、假释帮教协议书、假释帮教条件证明、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择优报请量刑化得分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奖惩审批表、交款收据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德愿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属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安心改造,且能够积极履行罚金刑,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德愿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大银代理审判员:肖森华代理审判员:李玮玲
书记员:黄原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