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佛生,男,生于1981年5月1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7日作出(2009)兰法刑一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贾佛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被本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认真学习,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3次,记功1次的奖励并被评为2012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罪犯贾佛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贾佛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赵岷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