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母金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天刑执字第2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母金龙,男,生于1983年10月25日,汉族,甘肃省天水市人,现在甘肃省天水监狱服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5日作出(2012)天秦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母金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肃省天水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认真学习,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受到表扬3次,记功1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罪犯母金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母金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赵岷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