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安小虎,男,生于1980年12月29日,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现在甘肃省甘谷监狱服刑。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28日作出(2009)谷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小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天刑执字第933号刑事裁定书,将罪犯安小虎刑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甘肃省甘谷监狱于2013年12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天水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劳动,认真学习,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真学习,主动帮助病犯,超额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2次,记功1次的奖励。该事实有执行机关的罪犯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罪犯安小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安小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卫红审判员:汪文代理审判员:赵岷
书记员:程芳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