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阳升。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九监区服刑。
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0日作出(2012)安法刑初字第2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阳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4年5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阳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一季度至三季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均为较好。考核截至2013年12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小功一个,余4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阳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阳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阳升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