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崔文澧。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一监区服刑。系累犯。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2011)张定法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崔文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328.4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18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崔文澧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次评为月劳动积极分子。2012年四季度至2013年三季度罪犯个体改选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考核截至2013年12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大功一个,表扬一个,余奖励分9.5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崔文澧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崔文澧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崔文澧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