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胜辉。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三监区服刑。系累犯。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东法刑初字第3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胜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08年11月13日、2010年11月18日、2012年11月23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四年。服刑期至2015年1月26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姜胜辉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中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度罪犯个体改造质量评估等次为B等。考核截至2013年12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大功一个,余奖励分6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姜胜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姜胜辉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胜辉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