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汤勇。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七监区服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3日作出(2008)永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2012年3月28日经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服刑期至2018年3月2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4年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汤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截至2013年12月底止,共获奖励:记大功一个,余奖励分9.6分。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汤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汤勇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汤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龚力审判员:黄志坚审判员:聂景华
书记员:高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