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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舜、彭松武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安法执字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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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执行人彭松武,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小淹镇。被执行人刘舜,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小淹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彭松武、刘舜抢夺罪(罚金)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彭松武银行存款1000元,扣划了被执行人刘舜银行存款1000元并上缴国库,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0)杭萧刑初字第253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姚旭文审判员:何快多审判员:刘杰

代理书记员:刘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