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贾缅,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崇阳县人。2008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崇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4日作出(2010)崇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贾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0年8月6日起至2014年8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于2013年12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贾缅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2次季度记功,3次季度表扬。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咸宁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贾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贾缅的刑罚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金文审判员:熊红审判员:汤兆光
书记员:纪利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