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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执行裁定书43-1

(2014)宣汉执字第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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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覃梦涛,男,生于1982年7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依据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紫刑初字第0007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覃梦涛应缴纳罚金6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650元。因被执行人覃梦涛未自觉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覃梦涛在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覃梦涛在四川省宣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650元予以划拨,划拨至宣汉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县支行账号内(宣汉县人民法院执行标的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体春

书记员:廖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