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军,男,1975年12月3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早能,男,汉族,1961年6月24日生,农村居民。
申请人何军与被执行人杨早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2013)旬民督字第0002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何军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7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150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早能于2014年1月7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旬民督字第00021号支付令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詹蕾
书记员:陈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