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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青岛恒大青山商贸有限公司与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李执字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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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大青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亚通,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宪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李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