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大青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亚通,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宪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李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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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青岛恒大青山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亚通,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徐州运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宪栋,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青,山东德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李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清华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门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