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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荣涛与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旬执字第005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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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荣涛,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杰,董事长。

原告李荣涛与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99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本案已实际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民初字第0068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白建刚

书记员:潘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