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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厦门市丰元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蔡海南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行字第1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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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丰元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朝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海南。委托代理人郑伟,福建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蔡海南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海南所有的款项1444014.87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唐雪阳

书记员:洪福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