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犍为县芭沟镇跃进段。法定代表人范刚,董事长。被执行人严宇昌。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严宇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将租赁的土地2.2亩返还给申请人,并给付申请人土地租金49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拆除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申请人现场确认接收了严宇昌返还的租赁土地2.2亩,同时严宇昌还给付了土地租金1000元整,鉴于严宇昌现经济困难,申请人同意缓期给付其余租金,本案暂不需采取其他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3)眉东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骆维克执行员徐智新执行员刘灵石
书记员:彭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