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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洪维康与四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眉东执字第5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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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洪维康。被执行人眉山市东坡区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通劳务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明星北路。法定代表人潘文学,公司经理。

洪维康诉四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眉东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洪维康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以下意见:一、由眉山市东坡区四通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前付给洪维康50000元;二、余款等徐小兵诉四川开江利华建筑公司案件确认后再履行;三、以上(一)、(二)项由徐小兵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2)眉东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宋平执行员於国波执行员彭云

书记员:李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