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颜崇华,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被执行人吴杰,农民。被执行人柯荣领,农民。
申请执行人颜崇华与被执行人吴杰、柯荣领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小商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台三执民字第1783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卢兆军审判员:章以良
书记员:林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