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三门县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强。被执行人邵全强。
申请执行人三门县鼎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全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台三健商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0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日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台三执民字第1784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明湄审判员:卢兆军审判员:章以良
书记员:林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