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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马土友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浙杭刑执字第13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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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私分国有资产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马土友,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六日作出(2011)衢常刑初字第1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土友犯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良、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土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马土友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马土友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土友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6年3月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健审判员:蔡能娜审判员:俞永平

书记员:龚蓓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