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姜某,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作出(2012)杭余少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姜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姜某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姜某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3月12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健审判员:林金林审判员:蔡能娜
书记员:龚蓓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