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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 · 强制清算 · 2014

张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清民初字第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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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清算与破产文书2014年文书强制清算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25日,汉族,清水县人。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80年7月13日,汉族,清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陈刚

书记员:李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