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1年8月25日,汉族,清水县人。被告程某某,男,生于1980年7月13日,汉族,清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判员:陈刚
书记员:李金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