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王**
本院在李**申请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于2014年1月4日将(2011)高民初字第5128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高民初字第51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立新
书记员::刘锁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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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王**
本院在李**申请王**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于2014年1月4日将(2011)高民初字第5128号民事判决书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高民初字第512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立新
书记员::刘锁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