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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昌执字第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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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付某,被执行人陈某,

本院在执行付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曲杰

书记员:尹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