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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云执字第1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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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袁某,农民。

张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云民调初字第0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限期内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到庭,亦未主动履行义务。2、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本案探视小孩尚小不宜采取强制措施,且被执行人袁某一直查找未果,案件暂时无法执行到位。3、与本案申请人通话,其无法进一步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了各项执行措施,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作出的(2011)云民调初字第022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祖庆锋执行员刘卫东

人民陪审员:冷旭东

书记员:赵博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