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蔡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宜珙执字第8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珙县人民法院(2013)宜珙民初字第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宜珙执字第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秦孟驰

书记员:李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