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周继明、吴明海与田军、温洪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敦执字第744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文书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周继明,男。申请执行人吴明海,男。被执行人田军,男,。被执行人温洪丹,女。

本院在执行(2013)延中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军、温洪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继明、吴明海案款12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军、温洪丹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继明、吴明海案款1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用1745元由申请执行人周继明、吴明海承担,部分案款、诉讼费用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周继明、吴明海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武杰

书记员:潘立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