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继明,男。申请执行人吴明海,男。被执行人田军,男,。被执行人温洪丹,女。
本院在执行(2013)延中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军、温洪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继明、吴明海案款12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745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田军、温洪丹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周继明、吴明海案款100000元,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费用1745元由申请执行人周继明、吴明海承担,部分案款、诉讼费用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周继明、吴明海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二终字第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武杰
书记员:潘立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