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忠艳,女。被执行人康万臣,男。被执行人陈妍,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忠艳与被执行人康万臣、陈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全部义务。被执行人陈妍已给付案款3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0)敦民初字第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武杰
书记员:马笑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