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玉清,男,197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文盲,山西省兴县人。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以(2006)小店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33000元。刑期自2005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该犯现在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执行期间,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阳刑执字第317号和(2012)阳刑执字第682号刑事裁定书,两次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三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于2014年1月6日再次提请本院对罪犯王玉清予以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玉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评审总体较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并努力完成任务,态度端正,出勤正常。并向本院提交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出勤和三项学习成绩情况等材料,用以证明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审核了执行机关提交的上述材料,对该罪犯的悔改表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以减刑。综合考量该犯的所犯罪行及现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玉清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到2014年1月1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泉梅审判员:陈亮代理审判员:李文茹
书记员:刘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