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固令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菏刑执字第127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固令。199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九年,2006年7月18日释放。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菏牡刑初字第4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固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四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王固令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王固令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固令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固令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固令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丕家审判员:陈浩审判员:王令己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