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士凤,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世顺,男,顺昌县双溪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蓝水荣,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被告张春晖,男,1974年1月1日出生。
原告梁士凤诉被告蓝水荣、张春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8日作出的(2011)顺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蓝水荣、张春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1384元,截止2014年1月13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1384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1)顺民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平代理审判员:徐谦翔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书记员:马春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