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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朱国珍石秀娟、孙贞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顺执行字第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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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国珍,男,196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被执行人石秀娟,女,196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孙贞明,男,195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公务员。

原告朱国珍诉被告石秀娟、孙贞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秀娟、孙贞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被执行人支付款项250000元,截止2014年1月13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项2500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必要,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顺昌县人民法院(2013)顺民初字第82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平代理审判员:徐谦翔代理审判员:王德华

书记员:马春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