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华轮,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执行人蔡金党,男,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华轮与被执行人蔡金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狮民初字第33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蔡金党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蔡华轮借款900000元及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蔡金党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蔡金党应在2014年1月2日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蔡金党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蔡金党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蔡华轮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在本院告知的期限内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提出书面异议或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祖建审判员:蔡明志代理审判员:吴斌斌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