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美容,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施养评,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唐鑫伟、林才水,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陈美容与被执行人施养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狮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施养评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付申请陈美容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狮执行字第1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飞跃审判员:谢良荣代理审判员:邱长途
书记员:黄绍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