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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志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溧执字第3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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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志高。委托代理人吴震宇。被执行人黄得清(又名黄德清)。被执行人芮菊红。委托代理人吴富春,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志高与黄得清、芮菊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溧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黄得清、芮菊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张志高借款1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3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表示愿意将其所有的位于溧阳市燕河湾小区13幢2号门701室和702室的拆迁安置房变卖款,抵偿本案及其他案件所欠款项。本案分配到款项为73075元,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尚有余款60225元愿意放弃执行,同意结案。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余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溧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杨贵香执行员戴小娟执行员李建伟

书记员:潘苏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