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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严建立与杜鑫华、苗友祥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余执民字第40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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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严建立,住余姚市。被执行人:杜鑫华,住余姚市。被执行人:苗友祥,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周一虹,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单亚娟,住余姚市。

本院在执行严建立与杜鑫华、苗友祥、周一虹、单亚娟(2013)甬余执民字第40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四被执行人外出后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甬余执民字第404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丽奋审判员:罗书君审判员:汪惠萍

代书记员:李建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