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士良。被执行人陈国宝。被执行人赵玉女。
原告陈士良与被告陈国宝、赵玉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3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士良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陈国宝、赵玉女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士良未实现债权45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陈士良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45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启市助理审判员:周力钢助理审判员:厉磊
代书记员:徐青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