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元樟。委托代理人陈天天。被执行人卢钢。
原告徐元樟与被告卢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的(2013)东南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元樟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向被执行人卢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元樟未实现债权2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徐元樟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东执民字第2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钟启市代理审判员:厉磊代理审判员:胡金冰
代书记员:徐青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