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崔淑萍。被执行人商文武。第三人李会芳,又名李会军。系商文武之妻。
原告崔淑萍诉被告商文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2)长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商文武欠崔淑萍人民币10000元,于2013年2月2日前付清。现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崔淑萍于2013年7月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同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李会芳系被执行人商文武之妻,申请执行人崔淑萍于2014年元月2日向本院提出追加李会芳为被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李会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李会芳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崔淑萍履行还款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俊霞审判员:范国宏审判员:赵排富
书记员:赵国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二)》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