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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文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2)费执字第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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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文河,居民。被执行人罗福祥,居民。

申请执行人张文河与被执行人罗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福祥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收入(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执行通知书)。二、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不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三、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逾期对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即失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安亮

书记员:赵爱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