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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马守伸与李京华民间借贷裁定书

(2013)费执字第7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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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马守伸,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京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曹庆珍,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志合,男,汉族,居民。

申请执行人马守伸与被执行人李京华、曹庆珍、李志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2012)费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申请执行人李京华、曹庆珍、李志合与申请执行人马守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马守伸申请本院终结对(2012)费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费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刘怀进审判员:段文杰人民陪审员:李涛

书记员:李杨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