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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玉华与丁小桂、吕俊刚、东营市菲玥莱姿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欧皇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都市美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军、王光辉、邵文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东执指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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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丁小桂。被执行人吕俊刚。被执行人东营市菲玥莱姿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欧皇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东营都市美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新军。被执行人王光辉。被执行人邵文军。

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与被执行人丁小桂、吕俊刚、东营市菲玥莱姿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欧皇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都市美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军、王光辉、邵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2)东仲裁字第470号裁决书。王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东仲裁字第470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