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玉华。被执行人丁小桂。被执行人吕俊刚。被执行人东营市菲玥莱姿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东营市欧皇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东营都市美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新军。被执行人王光辉。被执行人邵文军。
申请执行人王玉华与被执行人丁小桂、吕俊刚、东营市菲玥莱姿商贸有限公司、东营市欧皇商务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东营都市美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王新军、王光辉、邵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2012)东仲裁字第470号裁决书。王玉华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2)东仲裁字第470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东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董庆忠代理审判员:谢兆忠代理审判员:宋婷
书记员:袁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