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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贾全惠与李晓非、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高坪执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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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贾全惠,女。被执行人李晓非,男。被执行人李晓梅,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高坪民初字第6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贾全惠与李晓非、李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晓非在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X号X幢X层X号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晓非所有的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科苑街X号X幢X层X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期限为二年,即从2014年1月3日起至2016年1月2日止。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金权

书记员:范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