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桂芳,居民。申请执行人杨荣芳,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杰,居民。被执行人徐平,居民。被执行人薛巧珍,居民。
申请执行人杨桂英、杨荣芳、王杰与被执行人徐平、薛巧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2)都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3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2)都民初字第153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郑爱华执行员王兆华执行员蒋宝云
书记员:张启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