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巴志红,女,1966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教师,现住四平市铁**。委托代理人丛洪岩,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波,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委托代理人高田,男,4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巴志红与高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高波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即:支付赔偿款140,853.61元及案件受理费2,947.00元,扣除被执行人高波已交纳的执行费2,000.00元,又交纳执行费13.00元,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1)东民一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殷立新
书记员:崔世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