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林某。现在陕西省榆林监狱九分监区服刑改造。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7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维持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2011)府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榆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计分考核中,该犯累计获得“积极”14个,并获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榆林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呈请减刑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榆林监狱干警证明及谈话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林某在劳改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生产劳动中表现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林某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3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中彦审判员:苏小娟代理审判员:窦筱琪
书记员:刘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